
| 政策文号: | 2016年〔184〕号 |
| 发布单位: | 辽宁省水利厅 |
| 发布日期: | 2016-05-31 |
| 发布年度: | 2016 |
辽 宁省水 利厅文件
辽水农水 〔 2 016 〕 184 号

各市及试点县水利 ( 水务 ) 局 :
为 了进一 步加强全省村 级水管 员和小 型水库库管 员 的管理 与考核工作 ,我厅 制定了 《辽宁省村级水管 员和小型水库库管 员 管理及考核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组 织实施 。

2 016 年 5 月 31 日

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贝IJ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实现 乡 村水利服务队伍管 理工作规范化 、 制度化 ? 全面提高农村水利工 程 、小型水库工程和河道管理保护水平 ,根据 《辽宁省村级水管 员管理指导意见》 和 《辽宁省小型水库管 护人员队伍建设指导意 见》 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 于我 省行政 区域内 ( 大连市可 参照 执 行 ) 村级水管 员 ( 以下简称 “水管 员” )、小型水库库管 员 ( 以下 简称 “库管 员” ) 的管理及考核工作 。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应指定机构具体负责水管 员 、 库管 员的聘用 、管理及考核工作 ,并协调同级财政主管部门 等按 有关规定落实水管 员 、库管 员补助资金及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等 , 为水管 员 、库管 员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乡镇水 利站对辖区内的水管 员、库管 员均有业务指导 、教育培训 、监督 管理、考核评定等管理职责 。水管 员 、库管 员的考核工作实行 “一 年一考” 制度 ,由乡镇水利站具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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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及考核责任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 指导全省水管 员 、库 管 员的聘用 、管理及考核工作 ;对各市水管 员 、库管 员的聘用 、 管理及考核工作进行评价 ;对水管 员 、库管 员 日常工作情况进行 抽查;对库管 员报汛及值守情况进行核查 ;就检查 、核查和评价 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对不符合聘用条件或不胜任的 水管 员、库管 员提出撤换建议 。
第六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 负责组织 、 指导辖 区内水管 员 、库管 员的聘用 、管理及考核工作 ;对各县 ( 含县级市 、 区, 下同 ) 水管 员 、库管 员的聘用 、 管理及考核工作进行评价 ;对水 管 员 、库管 员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 对库管 员报汛及值守情况进行 核查;就检查 、核查和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 改意见 ;对 不符合聘用条件或不胜任的水管 员、库管 员提出撤换建议 ;对省 水行政主管 部门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落实 ;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报送水管 员和库管 员的聘用 、管理及考核情况 。
第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 、 指导辖 区内水管 员、 库管 员的聘用 、管理及考核工作 ;负 责水管 员 、库管 员资格审查 工作;监督乡 镇水利 站规范开展水管 员 、库管 员的选聘工作 ;对 水管 员 、库管 员相关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对水管 员、库管 员工作 情况进行抽查 ;对水管 员 、库管 员防汛报汛 、 河道保护 、巡查值 守等重 点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对各乡 镇的水管 员和库管 员聘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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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乡镇水利 站具体负责水管 员和库管 员的聘用 、 日常 管理及考核工作 ;组织指导水管 员、库管 员开展日 常管护工作; 组织召开水管 员、库管 员周例会,开展相关 业务培训 ;向县水行 政主管部门 报送水管 员、库管 员聘用情况 ;负 责对水管 员、库管 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对省 、 市、县水行政主管 部门发现的问题组 织整改落实 。
第三章 管理及考核指标
第九条 水管 员应按规定职责 ,开展以下主要工作 :
( 一 ) 定期开展日 常巡查、管护活动 。每年 1 5 月和 10 ~ 12 月每周巡查 1次,6 9 月每周巡查 2 到 3 次,遇较大降雨过程 和较严 重干旱时应加密 巡查次数。
( 二 ) 每年至少开展 1次全村范围内的水法律法规 、抢险救 灾和其他水利知识宣传活动 。
( 三 ) 及时向村委会 、乡镇水利 站等报送雨情 、水情 、工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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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情等 防汛抗旱信息 ,按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协助开展群众 逃险避险 、 转移疏散等工作 。
( 四 ) 加强河道生态环境日 常宣传? 巡查、制止向 河道内倾 倒垃圾的行为 ,并及时向村委会和乡镇水利 站报告有关情况 。
( 五 ) 组织开展农村饮水调度和相关工程维修养护工作 ,及 时发现、处置、上报农村饮水困难问题。
第十条 水管 员考核采取百分制 ,主要考核指标如下 :
( 一 ) 政策法规宣传 ( 15 分 )。主要包括宣传 、贯彻水法律 法规及相关政策和防汛抗旱基础知识情况 ,配合水政监察机构查 处水事违法案件 、 协调处理用水纠纷工作情况等 。
( 二 ) 防汛抗旱 ( 2 0 分 )。主要包括协助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开展防 汛抗旱信息报送 、群众逃险避险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等 。
( 三 ) 农村水利 工程巡查和管 护 ( 2 0 分 )。主要包括开展农 村水利 工程日 常巡查管 护及维修养护情况 ,参与 监督农村水利工 程建设管理情况 ,开展农村饮水等工程管 理保护和供水调度 、水 费计收情况等 。
( 四 ) 河道巡查及垃圾清理 ( 2 0 分 )。主要包括河道防洪工 程 、 退耕封育 区及封育设施日 常巡查管 护工作情况 ,向河道倾倒 垃圾和在河道内滥采乱挖 、乱占乱建、 乱堆乱放等行为 的监管情 况,涉河建筑物 、构筑物和河道险工险段等防洪工程安全隐患排 查情况等 。
( 五 ) 参加活动情况 ( 15 分 )。主要包括参加各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 、 乡镇水利 站组织的培训 、周例会等集体活动情况 。
( 六 ) 群众满 意度 ( 10 分 )。主要包括村民和服务对象对水 管 员服务态度 、工作质量的评价情况等 。
第十一条 库管 员应按规定职责 ,开展以下主要工作 :
( 一 ) 定期开展日 常巡查活动 。l 5 月和 10 12 月每周巡 查 2 次,6 9 月每日巡查 1 次,遇暴雨或 较大降雨过程 时力口密巡 查次数 、24 小时值守 ,发现险情时及时预警 、上报 ,并认真做好 巡查值守记录。
( 二 ) 严格执行防汛报汛制度 。正常情况下 ? 汛期 ( 6 月至
9 月 ) 每日 报汛 3 次 ( 8 时、 14 时、 2 0 时 ), 非汛期 ( 10 月至次
年 5 月 ) 每月报汛 3 次 ( 1 日、 11 日、21 日早 8 时 )。如遇汛期 提前或 延长等情况 ,按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求执行 。
( 三 ) 切实做好运行管 理工作。做好库区环境保护工作 ,及 时清理坝面上的杂草 、杂物 ,溢洪道 、输水洞的淤泥及各类垃圾 , 恢复护坡松动脱落的块石 ,看护好水尺等观测设施 、 管理房等附 属设施 ,及时发现和制 止破坏水库工程 、设施和环境等各类违法 行为 ,制止不 了的应及时上报乡 镇水利 站 。
( 四 ) 严格执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 ,规范操作输 、 泄水建筑物的启闭设备 。
( 五 ) 妥善处理发生在水库管 理范围内的突发事件 ,及时上 报有关 情况并做好记录 。
第十二条 库管 员考核采取百分制 ,分为 防汛报汛及日 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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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两部分。
( 一 ) 防汛报汛考核 ( 5 0 分 ):
1. 有漏报、错报、不按时上报情况之一的 ,每次扣 2 分。
2. 汛期查岗 时,电话关机扣 5 分,电话无法接通的 酌情扣分。
( 二 ) 日常管理考核 ( 5 0 分 ):
1. 水库坝面上的杂草 、 杂物 ,溢洪道 、输水洞有淤泥及各类
垃圾 ,护坡石有脱落情况的扣 3 5 分。
2. 水尺等观测设施丢失 ,管理房等附属设施被破坏的扣 5 ~
10 分。
3. 启问设施失效或 运转不灵活的扣 10 2 0 分。
4. 库管 员不能规范操作启问设备的扣 5 10 分。
5. 省、市、县 ( 市、 区 ) 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抽查水库时 , 库管 员未到位的扣 2 分,未携 带 《辽宁省小型水库库管 员工作手 册》 的扣 5 分。
6. 年初水库工程状态表 、年度大事记 、库管 员日 常巡视日 志, 每缺填报 1 项扣 5 分 ( 以累计方式统计 ),填写不规范的扣 1 5 分
7. 未按要求参加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乡镇水利 站组织的培 训 、周例会的每次扣 l 5 分。
第十三条 临 时库管 员考核工作参照 日常管 理考核部分进 行,考核时间段为 6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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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四条 水管员 、库管 员考核成绩在 9 0 分以上为 优秀,
7 5 9 0 分 ( 含 75 分 ) 为 良好,6 0 75 分 ( 含 6 0 分 ) 为合格,6 0 分以下为 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水管 员 、库管 员下一年不再聘用 。 考核结果与 水管 员 、库管 员补助资金挂钩 ,具体办法由县制定 。
库管 员 防汛报汛考核扣分超过 10 分 ( 含 10 分 ) 的? 立即终 止聘用合同并重新选用库管 员。
第十五条 水管 员 、库管 员补助资金分为 基础补助和绩效补 助 两部分。其中 ,基础 补助不得高于省级补助资金的 80% ,以季 度为 单位发放 ;绩效补助为 除基础补助外的省级补助资金和市级 补助资金 ? 由县按照考核结果和绩效补助办法 一次性发放 。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要认真组织开展水管 员 、库 管 员管理考核工作 ,保证水管 员 、库管 员考核工作的公平 、公正 。 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 ,将对有关单位 、 责任人进行处理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印发之日起施行 ,2 014 年 3 月 2 8 日公 布的 《辽宁省小型水库库管 员管理及考核办法 ( 试行 )》 同时废止。

辽宁省水利厅办公室 2 016 年 5 月 3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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