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
政策文号:〔2020〕11号    单位:铁岭市民政局    日期:2021-01-05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20〕11号)、《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辽财社〔2015〕174号)、《关于印发铁岭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铁市民发〔2015〕25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进一步完善我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一)高龄老年人补贴范围是指具有铁岭市户籍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对象中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

二)失能老年人补贴范围:是指具有铁岭市户籍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对象中60周岁(含60周岁)-79周岁(含79周岁)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高龄 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能兼得,以补贴标准高者为准。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不再列入养老服务补贴范围。各县(市)区已经发放的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与本通知规定的养老补贴不冲抵。

在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查和动态调整时,养老服务补贴不计家庭收入。

二、补贴标准和方式

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补贴以现金方式发放。原则上实行按月发放到人,并做到及时、透明、便捷。

鼓励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健全、功能完善的县(市)区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券(代金券),向专业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三、申请审批

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并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备案”的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实行公示制度,全程接受群众监督。

  (一)申请。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于每月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1.居民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3.铁岭市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户)或铁岭市城镇(农村)居民低收入家庭证(低收入家庭); 4.《铁岭市经济困难家庭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以上证件和材料复印件均一式二份)。

   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的,还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证明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理。乡镇(街道)负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于每月7日前完成申请材料汇总。

(三)审核。每月10日前,乡镇(街道)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1.对于材料审核不合格的,在申请材料上注明原因并及时退回申请人。

2.对于材料审核合格的高龄老年人,可直接公示名单(附件7)。

3.对于60周岁(含60周岁)—79周岁(含79周岁)的申请人,由乡镇(街道)指派专人会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的工作人员进行入户核实,对申请人的实际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填写《铁岭市经济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附件6)。对于入户评估结果符合条件的,在其所在村(社区)予以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

公示期均为5天。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于每16日前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同时报送《乡镇(街道)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明细表》(附件2)。

对于入户评估结果不符合条件的,由参加入户评估人员在申请材料上注明原因,当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四)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每月18日前乡镇(街道)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在申报材料上注明理由后退回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退给申请人。乡镇(街道)每月20日前,将新增、取消等养老服务补贴变更情况填报乡镇(街道)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变更表》(附件3),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五)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发放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通过城乡低保资金发放渠道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当月审批,次月发放

(六)备案。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向市民政部门报送《县区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汇总表(县区汇总)》(附件4)和《铁岭市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人员明细表(报市级备案)》(附件5)。

(七)补贴终止。

已经领取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发相应补贴:

1.因家庭收入提高,经审核不再享受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待遇的;

2.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不再符合失能、半失能鉴定标准的;

3.本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市的。

以上情况发生后,享受补贴的老年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委托代理人,应及时、主动向申请部门报告情况。乡镇(街道)负责掌握并核实情况,对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并自当事人不再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次月停发补贴。

四、资金保障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由市、县(市)区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县级财政部门要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五、监督管理

(一)对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责任主体,应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半年至少抽查一次,乡镇 (街道)每半年至少核查一次,村(居)委会每月核实辖区内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生活状态,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

(二)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籍,应到原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养老服务补贴迁出手续,交由迁入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重新核实,审核合格后以原户籍地停发补贴时间为起始,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接续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三)对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人员有异议的,可向乡镇(街道)、县(市)区民政部门举报。乡镇(街道)、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收到举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以书面形式答复举报者;经核查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四)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建立档案和台账,档案一式两份,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存一份。

(五)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补贴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落实。民政部门要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做好审核、审批和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补贴的资金需求

(二)加强档案管理。要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档案管理,确保档案信息真实、数据准确。要根据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档案内容及时进行更新。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督体系,确保补贴制度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回补贴资金。对相应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四)发挥带动作用。要以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转变政府服务供给方式。要积极探索工作方式方法,拓展社会化养老途径,引导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居家养老、社区日间照料、社区卫生、机构养老以及网路信息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

    附件:1.铁岭市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2.乡镇(街道)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明细表

3.乡镇(街道)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变更表

4.县区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月份汇总表

5.铁岭市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人员明细表(报市级备案)

6.铁岭市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报告

7.铁岭市申请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人员公示(样本)

 

 

 

铁岭市民政局     

 

20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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