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补助对象为实施保护性耕作作业的农机合作社、农机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愿实施保护性耕作的土地经营者(以下简称实施主体)。 县农业农村局把目标任务下达到各镇、农垦集团;各镇、农垦集团要结合实际,与实施主体签订作业合同后,实施主体再开展作业。 2023年仍采用播种作业前秸秆覆盖率作为补助判定主要标准,作业机具须安装信息化作业监测设备。镇级(农垦集团)全面验收本辖区内作业面积后,应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县级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申请材料。